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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思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248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思英,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572。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朱思英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朱思英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59元。因被执行人朱思英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3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思英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朱思英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粤D×××××小汽车一辆(因无法控制到而未能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思英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