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额尔德木图与纳楚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德木图,纳楚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个体,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纳楚格,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额尔德木图与纳楚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纳楚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额尔德木图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纳楚格监狱服刑。本院认为,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纳楚格刑满释放,申请执行人额尔德木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班 永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