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慈利县规划管理局与慈利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规划管理局,慈利县规划局慈规征字(2016)第02号行政征收决定确定被申请人慈利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100万元,慈利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1财保14号申请人慈利县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谷海洪,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慈利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组织机构代码09257473X。法定代表人邱浩。申请人慈利县规划局慈规征字(2016)第02号行政征收决定确定被申请人慈利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100万元。现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万元。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慈利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62万元(含保全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