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周敏、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周敏,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3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以西县人寿保险公司以南1101001栋(星沙大道27号)。负责人雷声,行长。被告周敏。被告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丰路1008号迪亚溪谷山庄会所211房。法定代表人彭立明。被告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9号华联大厦1601房。法定代表人蒋玲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告周敏、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敏、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钟 文 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易 良书 记 员 易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