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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3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飞与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02号之三原告:马飞。被告:王连祥。被告:景县鲜羔楼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与被告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飞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被告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和车辆(冀R×××××)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和车辆(冀R×××××)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安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