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3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飞与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02号之三原告:马飞。被告:王连祥。被告:景县鲜羔楼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与被告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飞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被告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和车辆(冀R×××××)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连祥、景县鲜羔楼酒店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和车辆(冀R×××××)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安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