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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杨笃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笃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笃顺(曾用名杨洁,外号“八冒几”、“老八”),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文盲,农民。因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9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笃顺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康兰玉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姜蔓萍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笃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杨笃顺与彭某某(已判刑)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同年9月初,被告人杨笃顺带彭某某在新化县桑梓镇俄垅村曹某甲家住了几天,期间,杨笃顺伙同彭某某来到村民张某某和曹某乙家,杨笃顺向两人谎称要“过火”(方言,乔迁之意),需要购买猪、羊用于办酒席,彭某某在一旁称杨笃顺有钱,家中有栋八层楼房,还有好几个门面,试图让对方相信。张某某及曹某乙均同意出售猪及羊给杨笃顺。2015年9月16日早晨,被告人杨笃顺在张某某家将猪称重(毛重238斤,价格总计2856元),并请人宰杀了。又到曹某乙家购买了六只黑山羊(毛重265斤,约定价格6625元)。张某某、曹某乙随即要求被告人杨笃顺付钱,杨笃顺谎称要他姐姐送钱来才有钱付,同案人彭某某则声称杨笃顺有的是钱,要张某某、曹某乙放心。之后,被告人杨笃顺骗张某某、曹某乙将猪肉和羊送到新化县梅苑汽车东站,并指着汽车东站后面一栋在建的房子,谎称那栋房子是她姐姐帮他建的,房子没有完全建好,不好关羊,要求张某某、曹某乙等人将猪肉和羊送至新化火车站附近。随后,张某某、曹某乙等人按杨笃顺的要求将猪肉和羊送至上梅镇天华南路五里亭菜市场后面杨笃顺的租房处,并要求其付钱,杨笃顺又称其姐夫没有空,9月17日下午一定把钱送到曹某乙家里。曹某乙等人没有办法,只好回家。曹某乙等人离开后,被告人杨笃顺即将猪肉和羊低价出售,并从所得赃款中给了彭某某100元钱。2015年9月17日下午五、六点钟,曹某乙等人到杨笃顺租房进行催讨,杨笃顺又谎称要到第二天才有钱,彭某某也讲要曹某乙等人宽容一下。随后,杨笃顺借口帮彭某某买感冒药逃跑了。曹某乙等人即要求彭某某拿钱,彭某某一直讲假话帮被告人杨笃顺圆场,曹某乙等人见拿钱无望便报警。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袁某某、陈某鉴定,被告人杨笃顺伙同他人诈骗所得的一头猪及六只羊价值合计金额8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笃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杨笃顺的户籍信息、释放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同案人彭某某的人口信息、(2016)湘132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笃顺的通话清单,同案人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曹某乙的陈述,证人扶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吴某某、戴某某、曹某甲的证言,被骗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笃顺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笃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伙同他人骗取私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笃顺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笃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杨笃顺曾因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诈骗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笃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笃顺的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当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笃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杨笃顺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620元,退赔被害人曹某乙人民币5830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兰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蔓萍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