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669号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丽月。委托代理人荣相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婉霞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圣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