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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杰与谷辛生、王城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杰,谷辛生,王城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孙杰,女,汉族,物业。委托代理人:候起。被执行人:谷辛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子民。被执行人:王城满,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负责人:郑大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民。申请人孙杰与谷辛生、王城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阿鲁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308.82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421执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云鹏审判员  陈洪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都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