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彰景与何建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彰景,何建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财保15号申请人朱彰景,男,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36。监护人易中茶,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被申请人何建业,男,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637。2016年5月18日15时10分许,何建业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清远市佛冈县育才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丰味苑美食店门前路段时,因避让其它车辆失控后倒地滑行时与行人朱彰景发生碰撞,造成朱彰景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何建业叫其朋友将事故车辆开走。2016年6月23日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佛公交认字(2016)第00130号),认定何建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彰景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现申请人拟就损害赔偿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使案件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冈县××房房产的一半。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属佛冈县石角镇建设路81号西楼601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朱彰景(身份证号码:××)所属佛冈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或赠与。二、查封被申请人何建业(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佛冈县××房的产权份额(50%),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或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碧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