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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思志琴申请肖冰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志琴,李彦军,肖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664号申请人思志琴,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彦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肖冰,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思志琴与被执行人肖冰、李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思志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肖冰用其工资额的70%偿还申请人思志琴的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玉滨审判员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