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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97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与陈福贵、王云、王海义、张秀霞、陈伟、邱艳风、姚德希、孙彦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陈福贵,王云,王海义,张秀霞,陈伟,邱艳风,姚德希,孙彦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1民初9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住所地肇州镇和平街八厂东街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希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东,男,1982年生,汉族,职业工人。被告陈福贵,男,1962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王云,女,1964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王海义,男,196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张秀霞,女,197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陈伟,男,198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邱艳风,女,198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姚德希,男,197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孙彦吉,女,1982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与被告陈福贵、王云、王海义、张秀霞、陈伟、邱艳风、姚德希、孙彦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滕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曹振全、人民陪审员殷丽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福贵、王云、王海义、张秀霞、陈伟、邱艳风、姚德希、孙彦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付、吕淑艳因下落不明,无明确送达地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国付、吕淑艳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诉称:2012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陈福贵、王海义、陈伟、张国付、姚德希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对合同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从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原告可以根据任一被告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额贷款不超过3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陈福贵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30000元,年利率14.58%,罚息利率21.87%。被告陈福贵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被告陈福贵偿还借款本金7013.32元、截至2016年1月19日的利息及罚息6370.18元,合计13383.50元,具体数额以实际还款日为准;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起诉至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福贵、王云、王海义、张秀霞、陈伟、邱艳风、姚德希、孙彦吉既未出庭,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在审理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一、出示联保协议书、联保补充协议书及被告的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出示被告陈福贵的借款合同、贷款借据、贷款放款单、贷款结清试算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陈福贵在原告银行贷款30000元,期限自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年利率14.58%,罚息利率21.87%。被告陈福贵尚欠借款本金7013.32元、截至2016年1月19日的利息及罚息6370.18元,合计13383.5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八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陈福贵发放贷款30000元,年利率为14.58%,罚息按年利率21.87%计算利息。2012年1月19日,被告陈福贵为原告出具小额贷款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被告陈福贵偿还借款本金7013.32元、截至2016年1月19日的利息及罚息6370.18元,合计13383.50元,具体数额以实际还款日为准;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起诉至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八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陈福贵为原告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据,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支付贷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偿还贷款,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福贵未能按照与原告签订的联保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福贵履行还款义务,并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年利率21.87%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以及八被告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福贵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借款本金7013.32元,利息6370.18元(截至2016年1月19日),合计13383.50元,并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1.87%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陈福贵、王云、王海义、张秀霞、陈伟、邱艳风、姚德希、孙彦吉对上述借款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陈福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滕 岩审 判 员  曹振全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