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刑更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符留勇盗窃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留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更943号罪犯符留勇。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留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罪犯符留勇于2010年7月23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符留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留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留勇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符留勇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留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留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