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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淦克斌、舒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淦克斌,舒泉春,赵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淦克斌,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舒泉春,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赵芝英,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淦克斌与被执行人舒泉春、赵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长龙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