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路光金与朱士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光金,朱士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路光金,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朱士路,男,住茌平县路光金与朱士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鲁1523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路光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系统,被执行人在茌平县建设东路农村商业银行有一工资账户(另案冻结),其它金融机构无存款,因需另案冻结期限到期后扣划分配,及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