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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吴娟花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花,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2055号原告吴娟花。被告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娟花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娟花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娟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吴娟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大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