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吴娟花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花,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2055号原告吴娟花。被告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娟花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娟花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娟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吴娟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大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