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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忠与季安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季安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354号原告王忠,男,汉族。被告季安华,男,汉族。原告王忠与被告季安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6月29日原告王忠当庭要求撤回对被告季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忠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撤回对被告季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薛希让人民陪审员  王明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骞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