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忠与季安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季安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354号原告王忠,男,汉族。被告季安华,男,汉族。原告王忠与被告季安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6月29日原告王忠当庭要求撤回对被告季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忠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撤回对被告季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薛希让人民陪审员 王明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骞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