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华春与李宽兵、朱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春,李宽兵,朱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678号原告张华春,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李宽兵,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泸州市人。被告朱小容,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春诉被告李宽兵、朱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春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朱小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春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张华春所负担。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