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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华春与李宽兵、朱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春,李宽兵,朱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678号原告张华春,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李宽兵,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泸州市人。被告朱小容,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春诉被告李宽兵、朱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春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朱小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春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张华春所负担。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