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辉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辉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003号罪犯刘辉武,于四川省资中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辉武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0年3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12月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辉武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辉武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辉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辉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