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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旭明与王转,余扑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明,王转,余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王旭明,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19。被执行人王转,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34。被执行人余扑,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512。申请执行人王旭明与被执行人王转、余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转、余扑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王旭明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王转、余扑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转、余扑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王转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粤D×××××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余扑工商登记有汕头市澄海区嘉乐乐玩具厂的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暂不要求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转、余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转、余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