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浈江区天健机械厂与乳源瑶族自治县珉艺装饰材料部、江赴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浈江区天健机械厂,乳源瑶族自治县珉艺装饰材料部,江赴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2民初427号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天健机械厂,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投资人:华文城。委托代理人:郭明,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珉艺装饰材料部,住所地:乳源瑶族自治县。经营者:邝素英。被告:江赴珉,男,汉族,住乳源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天健机械厂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珉艺装饰材料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天健机械厂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全部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天健机械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天健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天健机械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义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