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张振学、齐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张振学,齐卫东,谭玉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7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德锋,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新峰,系该行员工。被告张振学,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村民。被告齐卫东,男,1963年8月20生,汉族,村民。被告谭玉勤,女,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村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诉被告张振学、齐卫东、谭玉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供被告张振学、齐卫东、谭玉勤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代理审判员 丁家虎人民陪审员 史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红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