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91号申请人吴某,女,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男,农民。吴某申请执行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不在家,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查询情况,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洪臻执行员  李海勋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五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