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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泾县振华铸造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吴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振华铸造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吴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潘子文。被执行人:泾县振华铸造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本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本华,男。安徽省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泾县振华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吴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了(2015)泾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泾县振华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吴本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泾县振华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有位于泾县昌桥乡工业集中区厂房及机械设备,被执行人吴本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泾县振华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等财产,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珀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