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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廷军与翁旗亿合公镇庙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廷军,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庙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孙廷军,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庙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赵玉江,系主任。孙廷军申请翁旗亿合公镇庙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4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廷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4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