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戴某某、郭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郭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22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男,1991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辩护人周梅,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周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为讨要欠款,伙同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XXX”浴场内、六团德兴街XXX号“XXXX”饭店内等处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看管,并殴打杨某某致伤,直至次日15时许,杨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有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以及谅解情况等,对被告人戴某某、郭某某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案不宜适用缓刑,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二、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