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民申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赵清乐、门秀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清乐,门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清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门秀平。再审申请人赵清乐因与被申请人门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双方之间有口头买卖协议,因被申请人门秀平欠管材款而成诉。被申请人门秀平反诉主张由于安德韦斯牌分水器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仅提供了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去赵清乐处考察时,赵清乐拿出的样品是安德韦斯的分水器,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购买的安德韦斯牌分水器是再审申请人赵清乐向其出售的。原审法院仅依据证人证言就认定门秀平所购安德韦斯牌分水器系再审申请人赵清乐销售欠妥。再审申请人赵清乐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据被申请人门秀平出具的欠据,请求支付拖欠管材款及拖欠管材料款期间的利息,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不予支持不当。赵清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