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852号原告安某。被告王某。原告安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2年腊月二十四举行典礼仪式,当时是男到女家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三男一女,由于婚前无基础,双方缺乏了解,以致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产生矛盾。被告无家庭观念、无担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1、结婚证一份。2、户口页四份(复印件)。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举证、认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0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腊月二十四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系男到女家落户。2004年4月23日长子安露磊出生,2006年3月12日次子安露凯出生,2010年3月22日三子安露聪出生,2010年3月22日长女安露雪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2016年4月份,原、被告因家务事产生矛盾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四个儿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志刚人民陪审员 马青海审 判 员 王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