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荣令存与马德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令存,马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荣令存,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马德云,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荣令存申请执行马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荣令存剩余债权123806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马德云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