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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莱茵印象陶瓷经营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莱茵印象陶瓷经营部,李乌妹,李庆荣,李德雄,范阿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147号申请人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9号3号楼501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清,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莱茵印象陶瓷经营部,住所地密云区建材批发市场92号。法定代表人李乌妹,经理。被执行人李乌妹,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庆荣,男,1974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德雄,男,1981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范阿尾,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案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申请人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京方圆执字第0079号公证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京方圆执字第0079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密云区建材批发市场92号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莱茵印象陶瓷经营部、李乌妹、李德雄、范阿尾、李庆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明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崔道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彦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