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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立华申请执行张虎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华,张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郭立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虎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郭立华申请执行张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