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1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诉抚顺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抚顺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271号原告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经营者蒋永起,男,1961年12月10日,汉族。被告抚顺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魏英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富,该公司职工。原告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抚顺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市葛布钢���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