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冯培吉与姚甲庆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培吉,姚甲庆,山东先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前王庄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591号原告冯培吉,男,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济南市美术三厂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武玉利(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靖林(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甲庆,男,生于1961年10月20日,汉族,系山东先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XXX(系姚甲庆外甥,一般代理),男,生于1978年5月5日,汉族,济南铁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先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姚甲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伟(一般代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前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洪磊,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佳林(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平。委托代理人张秋笙(一般代理),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培吉与被告姚甲庆、山东先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前王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培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培吉负担。审 判 长 钱 虎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