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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世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市世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南路洪都招待所*楼。法定代表人:张永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云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世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世博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负责人:张海福,男,汉族,该业主委员会主任。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世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云明,被上诉人聊城市世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张海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闫红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  董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