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司惩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春生拘留决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甘1102司惩28号被拘留人李春生,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春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春生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