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洪智、许惠茹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赵洪智,许惠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周嘉陵,行长。被执行人赵洪智。被执行人许惠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洪智、许惠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洪智、许惠茹给付本金715000.00元、利息24279.97元、案件受理费6213.00元、滞纳金35964.09元、律师费25000.00元、手续费85777.2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洪智、许惠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本次申请执行给付本金715000.00元、利息24279.97元、案件受理费6213.00元、滞纳金35964.09元、律师费25000.00元、手续费85777.28元。被执行人赵洪智、许惠茹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本金715000.00元、利息24279.97元、案件受理费6213.00元、滞纳金35964.09元、律师费25000.00元、手续费85777.2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