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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宋振鹏与张随煌、周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鹏,张随煌,周文荣,宋振鹏,张随煌,周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民初902号原告宋振鹏,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随煌,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周文荣,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宋振鹏与被告张随煌、周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振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随煌、周文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振鹏诉称,2014年1月4日,被告张随煌因缺乏资金在被告周文荣担保下向原告宋振鹏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宋振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随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其从2014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周文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随煌、周文荣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张随煌在周文荣担保下向宋振鹏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且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张随煌、周文荣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借条一份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具有客观真实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随煌尚欠原告宋振鹏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现原告宋振鹏要求被告张随煌偿还借款3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借条中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现原告宋振鹏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4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借条的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宋振鹏请求被告周文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周文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随煌追偿。被告张随煌、周文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随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振鹏借款30000元及其从2014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文荣对被告张随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文荣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随煌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元,由被告张随煌、周文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昌庆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人民陪审员  黄彩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思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