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邢久龙与田俊丰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久龙,田俊丰,马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邢久龙,男,汉族,27岁,农民,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田俊丰,男,汉族,37岁,农民,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马坤。男,38岁,汉族,农民,住翁牛特旗。邢久龙申请田俊丰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翁民初字第6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久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翁民初字第65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