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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叶美凤与徐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凤,徐福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1461号原告叶美凤,女,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建瓯市。被告徐福义,男,199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凤与被告徐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美凤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福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