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姜玉梅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姜玉梅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苏显峰,组长。委托代理人:高太平,住吉林省东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玉梅,住辽源市。再审申请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因与被申请人姜玉梅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破产相关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再审审查查明事实与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系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公告通知的日期,此公告通知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并不依前述法律规定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现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并不能证明其自发布债权催收公告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形,本案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淼代理审判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