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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与杨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杨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1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沙河市标准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907027-X。法定代表人董定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月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召,男,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韩俊林,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月海,被上诉人杨召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中,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与杨召均不服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5)沙劳人裁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作为原告起诉对方,两案应当合并审理,原审虽合并审理,但是原审法院给当事人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与移送本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不一致,程序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沙河市阿光机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信深谦审 判 员  郝 诚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