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任贵洲与蒋江涛、孙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洲,蒋江涛,孙国防,库元元,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812号原告任贵洲,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蒋江涛,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孙国防,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库元元,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身个。被告罗强,男,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贵洲诉被告蒋江涛、孙国防、库元元、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贵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