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重庆市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重庆市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郑延奎,重庆市力艾茅山峡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678号原告夏某某,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松,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张志远,重庆市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第三人郑延奎,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力艾茅山峡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重庆市力艾茅山峡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7-7号7幢1-7。法定代表人唐玉伟,重庆市力艾茅山峡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延奎,男,重庆市力艾茅山峡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重庆市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郑延奎、重庆市力艾茅山峡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