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闽侯县廷坪乡池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闽侯县廷坪乡池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闽侯县廷坪乡池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9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廷坪乡池坑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菁,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金兰,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闽侯县廷坪乡池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廷坪乡池坑村。法定代表人:池世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伙忠,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云,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闽侯县廷坪乡池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念保源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