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双金诉洪彩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金,洪彩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835号原告陈双金,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华龙,陈小军,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彩茹,女,1980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0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双金与被告洪彩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双金于2016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双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双金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