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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玉明与射阳县洋马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明,射阳县洋马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射行初字第00109号原告姜玉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小希、羌晓莉,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洋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射阳县洋马镇厚朴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镇镇长。出庭负责人丁凤清,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俊,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玉明诉被告射阳县洋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洋马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玉明的委托代理人马小希、羌晓莉,被告洋马镇政府的负责人丁凤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玉明诉称:原告系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二组村民。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境内的涵洞小岛上有属于药材村二组的机动地。2010年至2011年期间,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与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村委会二组代表张俊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约定对亭湖区黄尖镇境内药材村二组土地实行征收,征收土地面积28.7715亩,补偿合计83.1047万元。2011年8月26日,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村民委员会与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订立《合同书》,约定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村民委员会流转给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土地103.08亩,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1040元。原告对上述两份协议的签订过程不知情,协议签订后包括原告在内的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二组村民也没有实际分得土地补偿款和流转费用。直至2014年,洋马镇药材村二组村民沈海明上访至国家信访总局,同年4月26日,被告才出具《洋马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洋信答复(2014)2号),该意见书载明:截止2013年底,药材村已收到项目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计83.1047万元,土地流转费3年计14.4233万元,存于药材村集体资产专用账户,此后每年流转费用约4.6万余元仍归药材村集体所有,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等内容。原告认为,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已经被被告确认为集体资产且存放于集体资产账户下的补偿款和流转费用,有权查阅包括账册、凭证在内的一切有关该集体资产的财务资料,被告作为账户的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明确告知原告相关财务情况,并告知原告查询财务资料的方法、步骤、途径和程序,但被告始终未明确告知原告,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射阳县洋马镇人民政府公开2010年至今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位于亭湖区黄尖镇境内的涵洞小岛上被征收和流转的土地的征收款、流转费用的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被告洋马镇政府辩称: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财务有知情权。洋马镇药材村的集体财务,应由洋马镇药材村村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向村民公开,洋马镇政府对此仅有指导和督促的义务,故本案中被告洋马镇政府不应当作为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姜玉明系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二组村民。2015年9月29日,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小希、羌晓莉受洋马镇药材村二组村民委托向洋马镇政府发函((2015)苏创律函字第098号),要求洋马镇政府联系相关部门、敦促相关单位,特别是洋马镇药材村村委会,就洋马镇药材村村民存在的下列疑虑出具相关原始材料文件,并作出合理的解释:1.出示发改、国土、国资、规划等任何可能的相关部门有关“奥威斯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建设等与用地相关的批文和行政手续;2.出示征收土地和流转土地经过村民民主程序决定的相关材料;3.就洋马镇药材村二组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合计83.1047万元,土地流转费3年计14.4233万元的账目进行审计和公开;4.请公开奥威斯项目进展真实情况,澄清事实,并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在奥威斯项目确实不能推进面临烂尾的情况下,政府将采取何种措施和方案切实保护村民利益、保护土地用途。2015年10月20日,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小希、羌晓莉受洋马镇药材村二组村民委托向洋马镇政府发函,要求洋马镇政府联系相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特别是洋马镇药材村村委会,落实2015年10月9日沟通的成果以高效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1.以书面方式告知洋马镇药材村村书记尹佩勇、洋马镇政法委书记单伯良、洋马镇派出所所长黄海军与创盈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作出的答复是否是得到洋马镇政府的授权和许可,三人所作答复的内容是否是洋马镇政府的真实意思表示;2.以书面方式告知洋马镇药材村二组土地征收款和土地流转收益款的账目查询程序和方式、负责接待账目查询的部门名称以及联系方式;3.以书面方式对(2015)苏创律函字第098号律师函中提出的4点要求作出答复。2015年10月26日,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小希、羌晓莉受洋马镇药材村二组村民委托再次向洋马镇政府发函,向洋马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8余亩土地征收补偿款以及103.08亩土地流转收益款的账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银行流水等)。2015年11月30日,原告姜玉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射阳县洋马镇人民政府公开2010年至今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位于亭湖区黄尖镇境内的涵洞小岛上被征收和流转的土地的征收款、流转费用的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要求公开的是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的相关财务资料,该财务资料的制作主体不是洋马镇政府,其制作主体为洋马镇药材村村委会,并非条例中所称的由行政机关制作,亦不是洋马镇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十条规定,洋马镇政府对药材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药材村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药材村村民委员会应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涉及药材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本案中,原告姜玉明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该事项应当由洋马镇药材村村委会进行公开。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的事项不在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玉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玉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审 判 长  张爱武代理审判员  戴 琴人民陪审员  周军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嘉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