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建英诉王树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英,王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英被执行人:王树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建英申请执行王树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徐建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