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崔桂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云品,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向卓,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李步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赣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云品、方向卓,被上诉人赣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赣榆公司在原审时诉称:2011年7月17日,赣榆公司与万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赣榆公司对万升前城国际(一号地块)工程进行施工,具体施工范围为万升前城国际1#-5#、J#楼。合同签订后,赣榆公司开始施工,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于2012年11月30日竣工,并经万升公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根据双方结算,该工程总工程款为人民币31769406元,万升公司已向赣榆公司支付工程款29351014.60元。另万升公司代赣榆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现万升公司尚欠工程款729921.40元。根据双方于2011年7月8日签订的《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上述工程款的5%,即1588470元作为保修金,万升公司至今未向赣榆公司支付。另,根据《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赣榆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向万升公司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该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予以返还,但至今尚有20万元保证金尚未返还。现赣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万升公司向赣榆公司支付工程款729921.4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万升公司向赣榆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58847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万升公司向赣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诉讼费用由万升公司承担。万升公司在原审时辩称:一、《万升前城国际一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赣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结算文件,并保证结算文件完整齐全,虽然赣榆公司向万升公司递交了结算材料,但该份结算材料并不齐全,万升公司已经书面告知赣榆公司补充相关的材料,但赣榆公司迟迟未能完善结算资料,并最终导致涉诉工程未能完成结算,尚不具备付款条件。《万升前城国际一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同时约定,万升公司向赣榆公司支付工程款前,赣榆公司需要向万升公司提供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万升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中,赣榆公司未能足额提供发票,万升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二、赣榆公司、万升公司间并无万升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将赣榆公司提供的结算文件作为最终结算款,应当由赣榆公司完善结算资料,并与万升公司进行结算。三、2014年1月27日,由于赣榆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万升公司的协调下,赣榆公司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由赣榆公司在质保金中向业主支付2000元维修款,该笔费用应当在其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四、赣榆公司防水工程尚未超过保修期,其无权向万升公司主张全部维修金。根据《万升前城国际一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的约定,质保金返还是按比例返还的,目前该工程防水工程尚在保修期内,其无权主张该部分保修金。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7日,赣榆公司与万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万升公司,(承包人)赣榆公司。一、工程名称为万升前程国际(一号地块)工程一标段,工程地点为吉林市解放路西,秀水街规划路、通港路范围内,工程内容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可含盖(涵盖)的全部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涉及的全部工程,以及结合井至建筑物的室外各类管线。三、合同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1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29936132元(价款暂定)。…。八、工程变更: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第61页)。…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2011年7月18日,万升公司与赣榆公司签订《万升前城国际项目一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一、项目名称:万升前城国际一期项目。工程地点:吉林市解放西路西侧。工程名称:万升前城国际一期项目I标段。承包范围:施工栋号为1#-5#楼、J楼,共计6个栋号。承包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供暖工程;照明、消防、通风、动力配电工程;各种弱电配管及埋件、设备基础等工程。3.由发包方另行分包的工程:3.1见附件一《甲方直接委托(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6.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详见有关条款说明。7.质量保修金: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详见有关条款说明。8.工程总造价:本标段工程总造价暂估为2640万元,具体总造价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2.1.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第20页)。6.1.5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甲方存档、一套用于物业管理处存档)(第30页)。8.2工程保修的起始之日为正式移交完毕之日。8.2.1.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返还比例:主体工程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保修遗留问题)返还合同价款4%的保修金,防水工程保修期满五年返还合同价款1%的保修金。1.3.1.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结算书送达后的14天内拨付工程款(第52页)。1.3.6(第53页).工程款支付方式:无地下室建筑付款方式:a.本标段所有栋号主体混凝土封顶,经监理、甲方质量检查合格,按预算审核本次工程造价的60%支付工程款。b.此后完成的工程按月审核工程造价的60%支付工程款。c.竣工验收后,乙方按规定提供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发票(或商品硂发票及运输小票),同时提交由乙方整理的施工备案所需的资料及备案证明文件后付至工程累计结算工程款的80%,业主开始入住后的15日内付至工程累计结算工程量的85%。d.审价结算完成后180天内支付到结算价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1.3.7工程款支付执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每次付款乙方须提供相同金额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施工工程类正式发票,付至结算总价95%时,乙方提供的发票总金额应等于合同结算总价(含质保金)。无发票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1.3.2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构成及退还时间如下(第54页):项目班子到岗保证金15万元,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履约情况结算退还。质量保证金35万元,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履约情况结算退还。工期承诺金35万元,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履约情况结算退还。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证金15万元,在竣工结算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履约情况结算退还。另,附件一:甲方直接委托(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中载明包括: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工程(第7项)、防水工程(第9项)及进户门、防水门、单元门工程(第12项)。上述合同签订后,赣榆公司进行施工,并向万升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赣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1月30日竣工,并经万升公司验收合格,现已将施工工程投入使用。万升公司已经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尚欠20万元。另查:吉林市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广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5月31日,吉林市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桂英(该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49%)及万升公司的股东王冬薇(出资比例为5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受让人)吉林市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崔桂英,丙方(转让方):王冬薇,丁方(保证人):尹万臣、李国文。目标公司:万升公司。鉴于:1.目标公司万升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目标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分别为崔桂英与王冬薇,即乙方与丙方,其中乙方崔桂英出资2450元,占注册总额的49%,丙方王冬薇出资255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3、乙、丙双方同意将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方;4、甲方同意受让乙、丙双方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5、保证人尹万臣、李国文自愿为乙、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协议的附件一为万升前城国际项目预计总支出,载明:49.工程款,其中赣榆,截至2015年2月28日项目实际应付款31540227元,2013年3月至5月发生170114元,大地库2013年3月至5月发生59065元。截至2015年2月28日,已经付款29269345.60元,2013年3月至5月付款22604元,大地库项欠款59065元清零。再查:万升公司于此后代赣榆公司对外偿还欠款10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本案中,赣榆公司按照约定施工,经验收合格,万升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故赣榆公司要求万升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赣榆公司依据万升公司对案外人吉林市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工程总价款的主张及付款情况,能够与双方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按照31769406元(31540227元+170114元+59065元)认定工程总价款。关于尾款数额,因截至2015年9月16日万升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工程款29351014.6元(29269345.6元+22604元+59065元),加上万升公司代替赣榆公司对外偿还欠款10万元,尚欠工程尾款2318391.40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赣榆公司按照工程尾款729921.40元、质量保修金1588470元分别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关于工程尾款利息,支持赣榆公司主张自2014年11月30日起的利息损失。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利息,因工程保修期为2年,支持自2014年12月1日利息。关于万升公司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工程尚未过质量保修期的抗辩及要求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因门窗变形透风严重的损失2000元的主张,因按照双方约定防水工程、门窗安装工程已经由万升公司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施工,与赣榆公司无关,故不予采纳。关于赣榆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诉讼请求,赣榆公司共向万升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万升公司已经返还30万元,尚欠20万元,予以支持。关于赣榆公司对该部分款项利息问题,支持自工程竣工合格30个工作日后,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29921.4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15884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与第一项同时履行);三、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与第一、二项同时履行);四、驳回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47元,由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万升公司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5)船民一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2.驳回赣榆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赣榆公司负担。上诉理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达到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万升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1.《万升前程国际一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赣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结算文件,并保证结算文件完整齐全。虽然赣榆公司向万升公司递交了结算材料,但该份结算材料并不齐全,万升公司已经书面告知赣榆公司补充相关材料,但赣榆公司迟迟未能完善结算资料,并最终导致涉案工程未能完成结算,尚不具备付款条件。2.《万升前程国际一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万升公司向赣榆公司支付工程款前,赣榆公司需向万升公司提供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万升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中,赣榆公司并未足额提供发票,万升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二、万升公司与赣榆公司之间并无万升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约定,不能将赣榆公司提供的结算文件作为最终结算款。根据万升公司与赣榆公司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并无万升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将赣榆公司提供的结算文件作为最终结算款,应当由赣榆公司完善结算资料,并与万升公司进行结算。三、赣榆公司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需扣划保修金2000元。2014年1月27日,由于赣榆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万升公司的协调下,由赣榆公司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赣榆公司在质保金中向业主支付2000元维修款,该笔费用应当在其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四、赣榆公司防水工程尚未超过保修期,其无权向万升公司主张全部保修金。根据《万升前程国际一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质保金返还是分比例返还的,目前该工程防水工程尚在保修期内,其无权主张该部分的保修金。赣榆公司辩称:一、本案并非未达到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赣榆公司并非未向万升公司提交结算材料,赣榆公司向万升公司提供结算材料,但万升公司迟迟不予答复,故意拖延。且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竣工并投入使用,但万升公司迟迟未向赣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二、赣榆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内附的万升前程国际项目预计总支出汇总表已经载明涉案工程应付工程款为31769406元,尚欠赣榆公司工程尾款为729921元,此为万升公司及其股东认可的数额,且此数额与赣榆公司主张的数额完全吻合,应视为双方结算的数额。三、关于万升公司主张的保修金2000元及防水工程保修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万升公司已经将门窗、防水工程及进户门、防水门、单元门工程直接分包给他人进行施工,赣榆公司并未施工,因此,该部分保修金与赣榆公司无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升公司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万升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赣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双方的结算材料、对接的网络截图及内附的工程结算审核表一份,证明赣榆公司已经将结算材料上报但万升公司对此予以答复,迟迟未付剩余工程款。万升公司质证认为收到了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万升公司反馈了意见,但赣榆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足,尚需相关数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因万升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审核、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人赣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已实际投入使用,赣榆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万升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绝大部分工程款,现赣榆公司主张给付工程尾款,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工程款金额的确定问题,赣榆公司已向万升公司报送结算材料,万升公司亦在与案外人吉林市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确认实际应付工程款为31769406元,故赣榆公司诉请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1769406元具有事实依据。关于尾款数额,因万升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工程款29351014.60元,加上万升公司代替赣榆公司对外偿还欠款10万元,尚欠尾款2318391.40元应予给付。关于工程尾款利息,原判决已详尽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关于万升公司上诉主张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工程尚未过质量保修期,故不应给付保修金及要求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因门窗变形透风严重的损失2000元的问题,因防水工程、门窗安装工程已经由万升公司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施工,与赣榆公司无关,故万升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20万元应否返还的问题,因赣榆公司共向万升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万升公司已经返还30万元,尚欠20万元应予返还。关于万升公司上诉主张赣榆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故不应给付尾欠工程款的问题,虽合同有类似约定,但在履行中万升公司已实际向赣榆公司给付绝大部分工程款,双方以实际行为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故万升公司仍以此约定为由拒付工程尾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万升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7元,合计53894元,由上诉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