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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9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魏克强诉谢桂巧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9705号原告魏×,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博,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原告魏×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博,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1988年10月25日生有一女魏蔚,现已成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并于2012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综上,原告认为,双方长期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魏×与被告谢×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还有感情,他是因为忙才搬出去的,不存在感情不和的问题。经审理查明:1987年6月,魏×与谢×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均为初婚,婚后于1988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魏蔚。现魏×认为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于2012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中,谢×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自己现身患疾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时,缔结婚姻与解除婚姻均应秉持谨慎态度,维护家庭的稳定及和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庭审中,谢×已明确表达对魏×的感情。因此,综合以上因素,魏×的离婚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但从庭审双方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确有矛盾,且缺乏有效沟通。因此,希望选择继续维系婚姻的一方能够如其所述,尽其���能,挽救婚姻。希望魏×亦能摒弃前嫌,与谢×共同挽救婚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美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