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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8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姜晓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姜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8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118号。负责人王韶勇,行长。被执行人姜晓燕,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晓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2015)舟普执民字第1852-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姜晓燕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洲路189号银亿海悦庭16幢16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2016年6月16日,买受人庄科锋、袁爱儿(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904183628)以69万元最高价竞得,并于2016年6月16日支付了首付款21万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竞得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余款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提供贷款48万元直接支付至我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洲路189号银亿海悦庭16幢1602室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的限制。二、买受人庄科锋、袁爱儿可持本裁定书单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办理相应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