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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943号原告:牛某甲,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牛某乙,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