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943号原告:牛某甲,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牛某乙,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茜 更多数据: